托兒所收托兒童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三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但附設托嬰服務者,得收托一歲以上未滿 二歲之兒童。 二、申請收托時,除依下列規定外,兒童及其法定代理人之ㄧ方均須設 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一)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僅須兒童之法定代理人一方設籍 本市。 (二)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者,僅須兒童設籍本市。 (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款規定者,兒童及其法定代理 人均無須設籍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