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立托兒所(以下簡稱托兒所
)收托事宜,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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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收托兒童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三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但附設托嬰服務者,得收托一歲以上未滿
二歲之兒童。
二、申請收托時,除依下列規定外,兒童及其法定代理人之ㄧ方均須設
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一)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僅須兒童之法定代理人一方設籍
本市。
(二)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者,僅須兒童設籍本市。
(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款規定者,兒童及其法定代理
人均無須設籍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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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收托名額、期間及申請日期、方式等,由各托兒所於每年五月三
十一日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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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收托期間,每名兒童以申請一托兒所為限;同一期間向二以上托兒
所申請者,逕予取消較後申請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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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收托,其每日收托時間如下:
一、半日收托:上午八時至上午十二時。
二、日間收托: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三、延長收托:下午四時至七時。
前項收托時間,得由各托兒所視業務需要,提前或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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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收托之兒童,由托兒所依下列順序審定入所:
一、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兒童。
二、發展遲緩或持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並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兒童,或輕度、中度單純肢體障礙、重要器官
失去功能並檢附適於團體活動之證明者。
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本府轉介
輔導或安置之兒童,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
款規定家庭之子女。
四、兒童父母之一方為原住民者。
五、本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兒童。
六、兒童父母之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七、兒童家庭有學齡前同胞兄弟姐妹三名以上者。
八、托兒所員工之子女。
九、其他設籍本市兒童。
申請收托兒童超過收托名額時,第一款至第七款者,採個案評估方式辦
理;第八款及第九款者,採抽籤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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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收托之兒童,因超過收托名額而未能入所者,依前條規定決定備取
順序;遇缺額時,依序通知入所。
公告申請期間結束後,始申請收托者,依申請先後排序於前項備取順序
之後。但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者,得優先於前條第八款之備取
名額。
兒童應於托兒所通知報到日報到及繳交相關費用;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報
到或未繳費者,視為放棄入所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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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為辦理環境整理及各項準備事宜,得於每年上學期、下學期暫停
收托。
前項暫停收托期間最長三星期;各托兒所應於暫停收托前三十日通知或
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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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托兒童或其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退托:
一、拒不繳費或遲延繳費達十日,經催告仍未繳納。
二、行為嚴重影響收托業務或其他幼兒安全,經輔導或通知改善仍未改
善。
三、收托之兒童罹患法定傳染性疾病,經評估不適宜收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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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之收費、退費標準及方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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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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