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補償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8日

條文關聯

  下水道機構依下水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公、私有土
  地,有支付土地所有權人償金之必要時,以發給一次為限。
  前項償金依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百
  分之五計算之;埋設物投影寬度之一點五倍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算。
  下水道機構擴大原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擴大部分償金之支付,依前
  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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