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補償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下水道機構依下水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公、私有土
  地,有支付土地所有權人償金之必要時,以發給一次為限。
  前項償金依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百
  分之五計算之;埋設物投影寬度之一點五倍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算。
  下水道機構擴大原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擴大部分償金之支付,依前
  二項之規定。

  下水道機構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使用公、私有土地,支付土地所有權人
  補償費,依工程使用面積、使用月數(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按
  使用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千分之六計算。
  依前項規定使用公、私有土地之地下者,其補償費不得逾前條第二項之
  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