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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扣留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拖吊及保管費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扣留物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扣留原因消失後,除有第三條、第四條所 定情形者外,應依本標準附表之規定,向指定保管機構繳納拖吊及保管 費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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