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辦理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為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維護基金提撥金額,以申請提撥年度結算之維護基金結餘款及其存款之
  孳息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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