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設置廣告欄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8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道路設置之廣告欄(以下簡稱廣
  告欄)張貼廣告,經新北市各區公所審查核准者,應繳納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為每格欄位新臺幣五十元,其規格以長二十九點七公分,寬
  二十一公分為限,超過規格者,依所占張貼格數收費。
  每次張貼以七日為限,申請次數無限制;同一廣告於同一廣告欄僅得張
  貼一張。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