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道路設置之廣告欄(以下簡稱廣 告欄)張貼廣告,經新北市各區公所審查核准者,應繳納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為每格欄位新臺幣五十元,其規格以長二十九點七公分,寬 二十一公分為限,超過規格者,依所占張貼格數收費。 每次張貼以七日為限,申請次數無限制;同一廣告於同一廣告欄僅得張 貼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