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三重市公共造產停車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係指經核准設置供公眾繳費停放車輛之路外停車場所
  及高架橋下設置之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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