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鶯歌陶瓷博物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立鶯歌陶瓷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之展覽參觀服務,免收
  入場費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