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立鶯歌陶瓷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之展覽參觀服務,免收 入場費用。
申請使用本館場地,經本館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如 附表。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或由本館協辦之活動,得經本 館核定,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前項以外之學校、公益團體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者,收取半數之使用費及 保證金。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