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鶯歌陶瓷博物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立鶯歌陶瓷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之展覽參觀服務,免收
  入場費用。

  申請使用本館場地,經本館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如
  附表。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或由本館協辦之活動,得經本
  館核定,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前項以外之學校、公益團體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者,收取半數之使用費及
  保證金。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