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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