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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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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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市場經營科:傳統零售市場、公有超級市場輔導管理等事項。
二、攤販管理科:零星攤販、攤販集中場之輔導管理等事項。
三、工程管理科:市場及攤販集中場之建物及設備等工程及協助相關事
項。
四、營運規劃科:獎勵投資市場、研究發展、行銷、綜合管考、為民服
務、資訊管理、法制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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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導、技正、股長、
科員、管理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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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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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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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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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得視實際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公有零售市場,其所需員額由本
處總員額內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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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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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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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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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
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
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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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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