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市場經營科:傳統零售市場、公有超級市場輔導管理等事項。
  二、攤販管理科:零星攤販、攤販集中場之輔導管理等事項。
  三、工程管理科:市場及攤販集中場之建物及設備等工程及協助相關事
      項。
  四、營運規劃科:獎勵投資市場、研究發展、行銷、綜合管考、為民服
      務、資訊管理、法制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導、技正、股長、
  科員、管理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處得視實際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公有零售市場,其所需員額由本
  處總員額內調配。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
  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
  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