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局 長兼任;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建築、景觀、環境、藝術學者專家。 二、法律諮詢專業人士。 三、殯葬研究專家學者。 四、本府主管業務單位之代表。 五、其他有關之專家學者。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或職務異動時, 得補(改)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