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03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殯葬設施設置、經營等相關事宜,
  特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設宜蘭縣政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規程。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局
  長兼任;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建築、景觀、環境、藝術學者專家。
  二、法律諮詢專業人士。
  三、殯葬研究專家學者。
  四、本府主管業務單位之代表。
  五、其他有關之專家學者。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或職務異動時,
  得補(改)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之職掌及任務如下:
  一、關於殯葬設施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申請案之審議。
  二、關於殯葬管理條例規定需經本會審查通過案件之審議。
  三、關於殯葬設施設置與經營相關法令之檢討建議。
  四、關於殯葬設施設置與經營爭議之協處與建議。
  五、其他有關殯葬設施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本會決議事項應簽報縣長核定,並以本府名義行之。

  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外,得經委員所屬機關同意後委任
  代理人出席。  
  本會會議應由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同意與不同意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議案件涉及特殊狀況需求者,得由主任委員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地區
  性代表列席。
  本會開會時,得允許申請人及與案件有關之公民或團體代表列席說明,
  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本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審議有關事項實地勘查,並研擬
  意見,提供會議審議及審議之參考,前項實地勘查必要時得聘請其他專
  家參與。

  本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宗教禮俗課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民政局指派人員兼任,承辦本會
  幕僚事務。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得依規定支領相關出
  席費及交通費。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