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基地為商業區或旅館區合併
住宅區者,其商業區或旅館區基地面積乘一點五倍加住宅區基地面
積合計不得小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二、基地應臨接已開闢八公尺以上道路,臨接長度合計應在二十五公尺
以上。
三、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臨接地界線部分,
應退縮三公尺以上建築。
四、法定停車位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加倍設置。
五、建物平屋頂覆蓋率不得大於建築面積二分之一。
六、申請基地內之建築物應全部作為旅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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