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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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08日

制定依據

1.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第十七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
      設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
      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地
      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三、經營下列事業者:
    (一)使用乙炔從事焊切等金屬之工作者。
    (二)噴漆作業者。
    (三)使用動力以從事金屬之乾磨者。
    (四)使用動力以從事軟木、硬橡皮或合成樹脂之碾碎或乾磨者。
    (五)從事搓繩、製袋、碾米、製針、印刷等使用動力超過零點七五
          瓩者。
    (六)彈棉作業者。
    (七)醬、醬油或其他調味品之製造者。
    (八)沖壓金屬板加工或金屬網之製造者。
    (九)鍛冶或翻砂者。
    (十)汽車或機車修理業者。但汽車保養所或機車修理業其設置地點
          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並提出不妨礙交通、不產生公害之申
          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液化石油氣之分裝、儲存、販賣及礦油之儲存、販賣者。
    (十二)塑膠類之製造者。
    (十三)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四、客、貨運行業、裝卸貨物場所、棧房及調度站。但計程車客運業、
      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及貨運寄貨站
      其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五、加油(氣)站。
  六、探礦、採礦。
  七、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
      場所。但資源回收站不在此限。
  八、殯葬服務業(殯葬設施經營業、殯葬禮儀服務業)、壽具店。
  九、毒性化學物質、爆竹煙火之販賣者。但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
      販售業經縣(市)政府實地勘查認為符合安全隔離者,不在此限。
  十、戲院、電影片(映演)業、視聽歌唱場、電子遊戲場、機械式遊樂
      場、歌廳、保齡球館、汽車駕駛訓練場、攤販集中場及旅館。但汽
      車駕駛訓練場及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妓女戶
        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十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
        過三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
  十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證券及期貨業。
  十四、樓地板面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信用
        卡公司。
  十五、其他經縣(市)政府認為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
        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公告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
        之使用。
  未超過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或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之限制規定,
  與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十目但書、第四款但書及第九款但書規定許可作為
  工廠(銀樓金飾加工業除外)、商場(店)、汽車保養所、機車修理業
  、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
  、貨運寄貨站、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者,限於使用建築物
  之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作為銀樓金飾加工業之工廠、飲食店及美容美髮
  服務業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作為證券業
  、期貨業、金融業分支機構者,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申請設置之
  樓層限於地面上第一層至第三層及地下一層,並應有獨立之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