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
本縣下水道管理機關(構)如下:
一、污水下水道之建設及管理為本府。
二、跨鄉(鎮、市)區域性雨水下水道之建設及管理,由本府協調之。
三、鄉(鎮、市)轄區內雨水下水道之建設及管理為該鄉(鎮、市)公所
。
四、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之地區或場所之專用下水
道,建設及管理為開發者或該工業區、地區或場所之管理單位。
五、新開發社區之專用下水道,建設及管理為開發者、社區管理委員會或
社區管理負責人。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民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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