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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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下水道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制定依據

1. 下水道法 中華民國096年01月03日
  縣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縣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
  二、縣下水道單行規章之訂定。
  三、縣屬下水道之管理。
  四、鄉(鎮、市)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之監督及輔導。
  五、其他有關縣下水道事宜。
  省轄市下水道,由省轄市主管機關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
  規定辦理。
  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左:
  一、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計收。
  二、按下水道用戶排放之下水水質及水量計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前項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2.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6年06月05日 (現行法規)
  本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支付之償金或補償,其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