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場地:指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所屬之各場地館舍及設施。 二、其他場地:除本自治條例所稱之場地外稱之。 三、主管單位:指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 四、學生:指就讀大專院校以下(不含進修班、碩士班、博士班)學制 內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