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場地:指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所屬之各場地館舍及設施。
  二、其他場地:除本自治條例所稱之場地外稱之。
  三、主管單位:指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
  四、學生:指就讀大專院校以下(不含進修班、碩士班、博士班)學制
      內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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