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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文化類志願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為志願服務法施行後在 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從事文化類志工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七 百小時以上,並持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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