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文化類志願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勵之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為志願服務法施行後在
  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從事文化類志工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七
  百小時以上,並持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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