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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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之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為志願服務法施行後在
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從事文化類志工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七
百小時以上,並持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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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條規定者,得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
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逕送宜蘭縣政府文化
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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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獎勵,由本局每年公開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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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獎勵等級及標準如下:
一、服務時數七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本縣文化類志願服務銅質獎章。
二、服務時數一千八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本縣文化類志願服務銀質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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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本縣文化類志願服務金質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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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同等級獎章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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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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