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文化類志願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獎勵之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為志願服務法施行後在
  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從事文化類志工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七
  百小時以上,並持有志願服務紀錄冊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符合前條規定者,得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
  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逕送宜蘭縣政府文化
  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局每年公開辦理一次。

  本辦法之獎勵等級及標準如下:
  一、服務時數七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本縣文化類志願服務銅質獎章。
  二、服務時數一千八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本縣文化類志願服務銀質獎章
      。
  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本縣文化類志願服務金質獎章
      。

  本辦法同等級獎章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