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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辦公廳舍借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市有廳舍係指本市所有,符合第三條規定之場所。 如巿有廳舍已制定其他相關之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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