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建築爭議事件如下: 一、領有建造執照之工程施工損壞合法鄰房爭議事件(以下簡稱損鄰事件 )。 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會 同申請使用執照等爭議事件。 三、經本府核准受理之建築爭議事件。 申請基地內建築物結構體頂層完成,始提出損壞鄰房之申請並經鑑定非屬 施工所致損壞者,非屬建築爭議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