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建築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建築爭議事件如下:
一、領有建造執照之工程施工損壞合法鄰房爭議事件(以下簡稱損鄰事件
    )。
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會
    同申請使用執照等爭議事件。
三、經本府核准受理之建築爭議事件。
申請基地內建築物結構體頂層完成,始提出損壞鄰房之申請並經鑑定非屬
施工所致損壞者,非屬建築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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