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建築爭議事件如下:
一、領有建造執照之工程施工損壞合法鄰房爭議事件(以下簡稱損鄰事件
)。
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會
同申請使用執照等爭議事件。
三、經本府核准受理之建築爭議事件。
申請基地內建築物結構體頂層完成,始提出損壞鄰房之申請並經鑑定非屬
施工所致損壞者,非屬建築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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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損鄰事件之協調處理程序如下:
一、損鄰事件發生後,雙方應先自行協調或向該轄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二、如協調或調解不成,任一方得向鑑定單位申請房屋損壞鑑定,鑑定費
用由申請人先行代繳,鑑定結果如有損壞事實者,鑑定費用由損鄰方
負擔;如無損壞事實者,鑑定費用由對造人負擔。
三、申請鑑定之一方,得檢具協調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損害鑑定報告書
,向新竹縣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申請評審,
評審會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同一損鄰事件以不超過三
次為原則。
四、損鄰事件至請領使用執照階段仍未解決時,經相關鑑定單位鑑定無危
害公共安全之虞,並經評審會決議,得依新竹縣建築爭議事件損鄰補
償費用提存法院數額表(如附表)以受損戶名義提存法院後,申領使
用執照。該損鄰糾紛另由雙方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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