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建築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新竹縣政府府綜法字第1050169386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及第5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建築爭議事件如下:
一、領有建造執照之工程施工損壞合法鄰房爭議事件(以下簡稱損鄰事件
    )。
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會
    同申請使用執照等爭議事件。
三、經本府核准受理之建築爭議事件。
申請基地內建築物結構體頂層完成,始提出損壞鄰房之申請並經鑑定非屬
施工所致損壞者,非屬建築爭議事件。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損鄰事件之協調處理程序如下:
一、損鄰事件發生後,雙方應先自行協調或向該轄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二、如協調或調解不成,任一方得向鑑定單位申請房屋損壞鑑定,鑑定費
    用由申請人先行代繳,鑑定結果如有損壞事實者,鑑定費用由損鄰方
    負擔;如無損壞事實者,鑑定費用由對造人負擔。
三、申請鑑定之一方,得檢具協調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損害鑑定報告書
    ,向新竹縣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申請評審,
    評審會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同一損鄰事件以不超過三
    次為原則。
四、損鄰事件至請領使用執照階段仍未解決時,經相關鑑定單位鑑定無危
    害公共安全之虞,並經評審會決議,得依新竹縣建築爭議事件損鄰補
    償費用提存法院數額表(如附表)以受損戶名義提存法院後,申領使
    用執照。該損鄰糾紛另由雙方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