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老人居家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之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老人係指設籍
  本縣年滿六十五歲因心理、生理或社會因素致需要照顧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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