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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大隊長 一人,襄理大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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