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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