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區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受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局
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人口已達二十萬人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襄助區長處理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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