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1090022367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區公所組織依各區人口數之多寡設置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業務及本府
授權事項、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委託辦理事項及指派或交付任務:
一、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課:
          自治行政、選舉、兵役行政、殯葬業務、民防、災害防救、環
          境衛生、國民體育、教育行政、調解業務、廣播系統維護、各
          區里小型建設、里佳節聯誼公益活動、配合道路命名及其他有
          關民政事項。
    (二)社會課:
          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就業服務及
          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農經課:
          工商管理、市場攤販商圈、公用事業、地政、農林漁牧及其他
          有關農經事項。
    (四)工務課:
          道路及相關附屬設施養護、公有建築物之興建與修繕、建築管
          理、違章建築及廣告物、水利、都市計畫、道路交通事項管理
          、免費公車管理、停車場管理及其他有關基層建設事項。
    (五)人文課:
          宗教禮俗、祭祀公業、慶典活動、文化、原住民行政、人口政
          策及新住民事務、客家事務、觀光及其他有關人文事項。
    (六)公園管理課:
          公園綠地維護管理、道路除草、行道樹修剪及其他有關事項。
    (七)秘書室:
          文書、出納、印信、檔案、庶務、工友管理、公關及新聞聯繫
          、區務會議、財產及物品管理、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研考、資
          訊、志願服務、採購招標、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
二、區人口未滿四十萬人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課:
          自治行政、選舉、兵役行政、殯葬業務、民防、災害防救、環
          境衛生、國民體育、教育行政、調解業務、廣播系統維護、各
          區里小型建設、里佳節聯誼公益活動、配合道路命名及其他有
          關民政事項。
    (二)社會課:
          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就業服務及
          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農經課:
          工商管理、市場攤販商圈、公用事業、地政、農林漁牧、公園
          綠地維護管理及其他有關農經事項。
    (四)工務課:
          道路及相關附屬設施養護、道路除草及行道樹修剪、公有建築
          物之興建與修繕、建築管理、違章建築及廣告物、水利、都市
          計畫、道路交通事項管理、免費公車管理、停車場管理及其他
          有關基層建設事項。
    (五)人文課:
          宗教禮俗、祭祀公業、慶典活動、文化、原住民行政、人口政
          策及新住民事務、客家事務、觀光及其他有關人文事項。
    (六)秘書室:
          文書、出納、印信、檔案、庶務、工友管理、公關及新聞聯繫
          、區務會議、財產及物品管理、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研考、資
          訊、志願服務、採購招標、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
市民活動中心依其業務屬性,由民政課、社會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