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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景觀維護臨時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課徵年限為二年。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稽徵機關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 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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