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設下列地政事務所,其名稱及轄區如
下:
一、桃園地政事務所:管轄桃園市、龜山鄉。
二、中壢地政事務所:管轄中壢市、觀音鄉。
三、大溪地政事務所:管轄大溪鎮、龍潭鄉、復興鄉。
四、楊梅地政事務所:管轄楊梅市、新屋鄉。
五、蘆竹地政事務所:管轄蘆竹鄉、大園鄉。
六、八德地政事務所:管轄八德市。
七、平鎮地政事務所:管轄平鎮市。
地政業務以電子作業方式辦理者,不受前項轄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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