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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府警察局暨各分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 員進行現場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驗屍,並即實施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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