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左列情形傷病患者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 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如認為涉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