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左列情形傷病患者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
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如認為涉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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