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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1年6月26日桃園縣政府府法二字第0910132096號令制定公布全 文 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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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桃園縣政府府法濟字第 0970201985號令修正公布全 文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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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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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桃園市政府府法濟字第10500027241號公告自105年1 月8日廢止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