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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97年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2條
本自治條例所開徵之臨時稅課課徵年限為二年。本自治條例之主管稽徵機 關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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