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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第2條
同一地號之土地或同一建號之房屋,因其使用情形,認定僅部分合於本自 治條例規定者,得按符合部分之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免其地價稅、房屋 稅或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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