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係指縣轄公有或民間依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計畫興設之處理三鄉(鎮、市)
  以上之垃圾處理廠(場),其種類如下:
  一、區域性垃圾焚化廠。
  二、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
  三、區域性灰渣掩埋場。
  四、區域性資源回收廠(場)。
  另政府協議輔導設置之廢棄物處理廠(場)得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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