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臨接七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一律退
  縮建築,以留設沿街步道空間。但有下列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者。
  二、配合城鄉新風貌規劃,經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者。
  三、面積狹小基地,符合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經
      本府許可者。
  四、角地基地縱深未達七.五公尺之面。
  五、兩計畫道路間之基地面臨七公尺寬以上之計畫道路已部分留設騎樓
      者。
  六、因都市計畫用地之劃定逕為分割之建築基地深度小於十二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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