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騎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00210350號令修正公布 名稱及第2條、第4條、第7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苗栗縣騎 樓、沿街步道空間設置自治條例)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臨接七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一律退
  縮建築,以留設沿街步道空間。但有下列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者。
  二、配合城鄉新風貌規劃,經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者。
  三、面積狹小基地,符合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經
      本府許可者。
  四、角地基地縱深未達七.五公尺之面。
  五、兩計畫道路間之基地面臨七公尺寬以上之計畫道路已部分留設騎樓
      者。
  六、因都市計畫用地之劃定逕為分割之建築基地深度小於十二公尺者。

  沿街步道空間除設置街道傢俱、廣告物、配電設施外,應予綠化,不得
  搭蓋棚架、建築物或其他使用。
  前項空間如以不透水舖面施作時,其面積不得超過四分之三,且應栽植
  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喬木,其數量每二十五平方公尺種植一棵,未達一棵
  者,以一棵計。
  前二項之街道傢俱及綠化,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並經勘驗合格,始得
  核發使用執照。
  本府為景觀上需要,於第一項空間整體規畫施設時,土地所有權人不得
  拒絕。

  本自治條例公布日後三十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