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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為本縣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申請核發證明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向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本府並得委辦本縣各該都市計畫區範圍內之鄉(鎮、市)公所辦理證明 書核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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