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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30122538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刪除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建設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90191712號令制定公布全 文 9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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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20136759號令修正公布第2 條、第4條、第5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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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30122538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刪除第4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為本縣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申請核發證明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向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本府並得委辦本縣各該都市計畫區範圍內之鄉(鎮、市)公所辦理證明 書核發事宜。
[刪除]第四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