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30122538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刪除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為本縣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申請核發證明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向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本府並得委辦本縣各該都市計畫區範圍內之鄉(鎮、市)公所辦理證明
書核發事宜。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