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縣長兼
  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主管業務及相關單位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一)工商發展局局長。
    (二)工商發展局建築管理及國宅課長。
    (三)工商發展局都市計畫課課長。
    (四)文化局文化資產課課長。
    (五)建設局城鄉發展課課長。
  二、專家學者:具有都市設計、都市計畫、景觀、交通、土地開發、建
      築、地政、地質、土木、水利、法律、環保等相關專門學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
  三、熱心地方公益人士。
  本會工作人員由業務單位之承辦人員兼任。
  本會為提升審議效率,得設幹事會,置幹事五至七人,由本府工商發展
  局、文化局等相關機關遴派兼任之,辦理簡易審議作業。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地方公益
  人士續聘以三次為限。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行聘(派),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