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縣長兼
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主管業務及相關單位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一)工商發展局局長。
(二)工商發展局建築管理及國宅課長。
(三)工商發展局都市計畫課課長。
(四)文化局文化資產課課長。
(五)建設局城鄉發展課課長。
二、專家學者:具有都市設計、都市計畫、景觀、交通、土地開發、建
築、地政、地質、土木、水利、法律、環保等相關專門學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
三、熱心地方公益人士。
本會工作人員由業務單位之承辦人員兼任。
本會為提升審議效率,得設幹事會,置幹事五至七人,由本府工商發展
局、文化局等相關機關遴派兼任之,辦理簡易審議作業。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地方公益
人士續聘以三次為限。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行聘(派),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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