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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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設計
  審議工作,強化地區特色,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特設苗栗縣都市設
  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縣長兼
  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主管業務及相關單位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一)工商發展局局長。
    (二)工商發展局建築管理及國宅課長。
    (三)工商發展局都市計畫課課長。
    (四)文化局文化資產課課長。
    (五)建設局城鄉發展課課長。
  二、專家學者:具有都市設計、都市計畫、景觀、交通、土地開發、建
      築、地政、地質、土木、水利、法律、環保等相關專門學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
  三、熱心地方公益人士。
  本會工作人員由業務單位之承辦人員兼任。
  本會為提升審議效率,得設幹事會,置幹事五至七人,由本府工商發展
  局、文化局等相關機關遴派兼任之,辦理簡易審議作業。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地方公益
  人士續聘以三次為限。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行聘(派),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本會之職掌為審查與研究審議範圍內下列事項: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三、交通運輸系統配置事項。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限制事項。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事項。
  六、環境保護設施配置事項。
  七、景觀計畫。
  八、管理維護計畫。
  九、其他事項。
  幹事會審查範圍如下:
  一、審議案件必備書圖文件項目之查核。
  二、審議案件送審作業程序之查核。
  三、前條第三項有關機關就其執掌法規之查核。
  四、審議案件規劃設計內容建議事項。
  五、本會授權審查事項。

  有關本會審議之範圍、種類、規模、作業程序及期限,由本府另定之。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之。
  本會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以單位代表身份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另指派代表出席,
  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決議事項經簽請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及熱心地方公益人士得比照都市計畫
  審議委員會支給出席費,所需經費由工商發展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