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就讀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學或公私立 國民中小學,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屬身心障礙之 學生,本身因無法自行上下學,且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特教交 通車無法提供接送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