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苗栗縣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
  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
  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
  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
  定之。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