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急難救助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縣急難救助之對象,具有下列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苗栗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
      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
      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
      有救助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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