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急難救助之對象,具有下列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苗栗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
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
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
有救助需要。
|
救助標準如下: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一
萬元。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救助金
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一萬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
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致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五千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
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五千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救
助金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五千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
有救助需要,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