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急難救助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00128073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5條及增訂第9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社會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依本辦法申請急難救助者,本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視個案狀
  況積極協助其申辦相關社會福利或轉介至社會、勞工、衛生等相關單位
  協助其自立。
  本縣急難救助之對象,具有下列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苗栗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
      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
      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
      有救助需要。

  救助標準如下: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一
      萬元。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救助金
      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一萬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
      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致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五千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
      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五千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救
      助金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五千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
      有救助需要,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千元至新臺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