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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受理農林作物查估及鑑價案件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標準所訂規費其收費項目及費額規定如下: 查估及鑑價費:每筆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八00元, 面積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加收新臺幣四00元,不足半公頃者 ,以半公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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