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受理農林作物查估及鑑價案件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4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訂規費其收費項目及費額規定如下:
  查估及鑑價費:每筆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八00元,
  面積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加收新臺幣四00元,不足半公頃者
  ,以半公頃計算。

  查估及鑑價費於申請時繳納,前項通知得以電話、傳真或郵遞等方式為
  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