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空地及公共設施認養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公有空地,指本府已取得所有權或管理權尚未開闢之都市計
  畫編定為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廣場、學校、機關、市場
  、道路、體育場等用地或重劃抵費地。本辦法所稱所稱公共設施,指已
  開闢、興建完成之人行地下道、人行陸橋、道路、公園、綠地、行道樹
  、路燈、停車場、廣場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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