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公有空地,指本府已取得所有權或管理權尚未開闢之都市計 畫編定為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廣場、學校、機關、市場 、道路、體育場等用地或重劃抵費地。本辦法所稱所稱公共設施,指已 開闢、興建完成之人行地下道、人行陸橋、道路、公園、綠地、行道樹 、路燈、停車場、廣場等設施。